三亚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管理办法

日期: 2023-10-05 02:22:07 作者: 背景墙打印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上的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备,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商业广告。

  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市规划、交通、公安、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做监督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备应该依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地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备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一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五)利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的;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备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备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备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备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遇台风、汛期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对户外广告设备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风险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风险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风险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一)利用公共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二)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经产权人同意,也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可将经营权直接协议出让给产权单位。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或已超过批准年限的户外广告,其经营权一律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出让。

  第十五条按照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规划,可以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应用限制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备的,设置人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签署协议,并在签署协议前到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阅在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应用限制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条件和设计的基本要求。设置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备,一定要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的基本要求,并依法接受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备的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组织招标、拍卖工作。

  第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布招标、拍卖公告。户外广告经营者按公告要求,持工商部门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竞标、竞买申请,依法参与竞标、竞买活动。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备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确定的中标人为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交纳特许权使用费的,即获得户外广告设备经营的特许权。

  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备使用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通过拍卖确定的买受人为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即获得户外广告设备经营的特许权。

  第二十一条获得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备使用权的特许经营者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

  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特许经营主体的,经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特许权可以转让。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备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再次招标、拍卖的,原特许经营者在履行该户外广告设备特许协议期间,未曾发现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经有关部门审批,设置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在合同到期后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备设置许可证明、工商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二十五条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设置期未满的户外商业广告设备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前通知广告管理责任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备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2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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