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款页与其他页是否为一次打印构成?司法判定奉告你

日期: 2023-10-23 09:19:12 作者: 广告标牌打印

  原告上海某某超市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2月1日,原告公司以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出租人上海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就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延路XXX-XXX号商铺签订了《上海市房子租借合同》,租期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后经出租人赞同,原告公司将上述房子内的部分房子转租给被告上海某食物出售有限公司,并将转租合同备份于出租人处,转租合同约好了房子租借期限等事项。合同期满后,原告公司未收到被告的续租要求。原告公司以律师函方式奉告被告公司合同到期搬离房子,但被告公司拒不搬离。故原告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付出相应丢失等费用。

  被告上海某食物出售有限公司辩称,不赞同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两边合同期限为8年,并非5年,现没有到期。

  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被告公司别离供给一份《商铺转租合同》,两份合同除合同第3-1条、第4-2条外,其他合同条款共同。原告公司以为被告供给的合同的最终一页即落款页是实在的,其他系假造构成,并请求相关司法判定。经原告公司请求,法院托付判定组织对被告提交的合同的落款页与其他页是否为一次打印构成进行司法判定。

  经查验,检材上的打印体笔迹系喷墨打印机打印构成,落款页上的签名用黑色油墨圆珠笔书写,其他填写笔迹用黑色墨水笔书写,落款页盖有印文,除落款页外,其他页盖有骑缝印文。

  经显微调查发现,检材落款页与其他页上的打印体笔迹的存在显着差异;其他页上的打印体笔迹的线条质量和墨迹散布特征体现共同。如每页上的“方”字。

  依据上述查验成果,经归纳剖析,检材落款页与其他页上的打印体笔迹不是一次制造构成。

  判定定见:检材《商铺转租合同》落款页与其他页上的打印体笔迹不是一次印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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