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日期: 2024-04-09 01:30:11 作者: 天火平台官网首页

  郭某妍系模特、影视演员,帝客公司在其官方商城()、XX商城XX官方旗舰店、XX商城XX官方旗舰店()使用郭某妍身着帝客公司品牌服饰所拍摄的图片(以下简称案涉图片)进行宣传。

  在帝客公司官方网站上使用案涉图片,使用如下文字进行描述:“明星同款#抢明星们喜欢的#郭XX图片来源于《STREAM》”,另对郭某妍的身份情况及演艺情况做了描述。在XX商城XX官方旗舰店、XX商城XX官方旗舰店首页上对服饰描述:“女神郭XX同款”,另在服饰描述中使用了案涉图片(图片上标注了STREAM),并对郭某妍的身份情况及演艺情况做了描述。

  一审中,帝客公司为证明其公司有权使用案涉图片,提供了其公司(委托方)与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承办方,以下简称XX公司)签署的《潮流生活广告合约》。该广告合约中约定承办方负责拍摄艺人,在杂志上进行产品植入,即杂志内页中应含艺人身穿XX品牌服装拍摄大片1页,艺人应当穿着委托方指定的XX服装拍摄,共10次,每月一次,共10个月完成,合同金额600,000元。另约定,因版权问题,拍摄样片委托方不得用于店铺纸质推广和打印,纸质形式只能是承办方以杂志形式展出,委托方、承办方有权免费在网络以及品牌、官网、新媒体等平台合法转发、推广、宣传且标明出处,委托方有权书面通知变更、终止承办方有效期等授权等事宜,委托方网店推广图片只能用于产品详情的产品描述区域,可写艺人名字同款,不得用于店铺首图推广和其他广告推广。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帝客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铺网页上使用郭某妍肖像进行产品展示,并对郭某妍身份及演艺情况做了描述,意图利用郭某妍的知名度引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其行为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郭某妍肖像。对于帝客公司是不是有权使用郭某妍肖像,根据帝客企业来提供的其与案外人签署的广告合约,案外人拍摄艺人身着帝客公司品牌服饰,在杂志上进行产品植入,郭某妍配合拍摄案涉图片系用于杂志宣传,并不意味着郭某妍同意帝客企业能通过其他方式使用案涉图片,帝客公司虽主张其与案外人约定能够正常的使用案涉图片,但未能进一步证明案外人有权授权帝客公司使用郭某妍肖像。因此,帝客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郭某妍的肖像权,同时侵犯了郭某妍的姓名权,帝客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郭某妍的具体诉请,郭某妍要求帝客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帝客公司侵犯了郭某妍肖像权、姓名权,理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该与帝客公司实施的侵权方式及造成的影响区域相当,考虑到帝客公司系通过该公司网上店铺使用案涉图片,故可由帝客公司在相关网站首页连续七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郭某妍的知名度、帝客公司的过错程度、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郭某妍主张的公证费系其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凭据支持郭某妍律师费5,000元。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判决:一、帝客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官方商城()、XX商城XX官方旗舰店(XX.XX.com)、XX商城XX官方旗舰店(XX.XX.com)的首页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对使用郭某妍肖像及姓名发布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帝客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二、帝客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某妍经济损失1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

  帝客公司不服上诉,其表示:案涉照片在其官方商城、XX商城XX官方旗舰店、XX商城XX官方旗舰店的展示期间为2018年3月初至同年4月9日,使用量均为两张;其公司未支付郭某妍广告费,该费用系广告公司支付。被上诉人郭某妍表示,案涉照片是为STREAM杂志拍摄的,但其与案外人XX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帝客公司主张其公司作为广告主根据与案外人XX公司签订的广告合约有权使用案涉照片,不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郭某妍对该合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案涉照片作为拍摄自然人肖像的摄影作品,其上权利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外,亦附着被拍摄人的肖像权,两者权利主体、客体与内容并不相同,不可等同而语。故即便该合约真实有效,对案涉照片的使用,帝客公司取得了作为著作权人XX公司的许可,但该公司未举证证明亦获得了作为肖像权人郭某妍的直接或间接授权。因肖像权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现帝客公司因销售该公司服饰需要,在相关网站上使用案涉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其行为已经侵犯了郭某妍的肖像权。另帝客公司对案涉照片配以的文字描述亦侵犯了郭某妍的姓名权。由此,帝客公司的行为对郭某妍构成侵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郭某妍作为演艺人士,其肖像、姓名承载着人格利益,在商业宣传中具有一定的商业经济价值,帝客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相关网站上使用,理应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要求赔偿损失。

  一、帝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官方商城()、XX商城XX官方旗舰店(XX.XX.com)、XX商城XX官方旗舰店(XX.XX.com)的首页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对使用郭某妍肖像及姓名发布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帝客公司负担);

  二、帝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某妍经济损失120000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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