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 纳税人使用发票知识问答

日期: 2023-10-18 23:52:05 作者: 塑料打印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申领开具发票相应的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让纳税人明确相关发票使用知识,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整理了一系列营改增后的发票使用知识问答,供纳税人参阅。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申领开具发票相应的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让纳税人明确相关发票使用知识,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整理了一系列营改增后的发票使用知识问答,供纳税人参阅。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公司名称的发票,可接着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有效期,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5月1日后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地税发票的,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5月1日以后预售时预收房款(不包含意向金、订金、押金)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填开要求:“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楼盘名称、房号,“规格型号”填写“预售款”,“金额”栏填写预收全部价款(含增值税),“税率”栏选择零税率,“备注栏”填写房子所在县市或区域。并在次月(季)征期结束之前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所预缴税款在房产交付时予以抵减。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问:已在地税机关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地税发票的,5月1日以后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选择零税率,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营业税未开票,补票”,并将地税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凭证、合同(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5月1日以后预收房款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不作为当期增值税出售的收益申报纳税;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并于5月1日后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作为增值税出售的收益,也不做增值税预缴。

  答:纳税人交付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收回预收房款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4月30日前开具的地税发票),换开全额销售发票。开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如有2016年4月30日前预收房款并已申报营业税的,可以凭收回的4月30日前开具的地税发票,通过“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时分别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额和需扣除已缴纳营业税的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增值税额和不含税金额。使用“差额征税”功能开具发票时,不得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答: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同一套房产为2人(含)以上共有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信息填写登记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在备注栏注明其余共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占产权比例。

  答:建筑分包项目,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的分包款收入向发包方开票,“备注栏”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

  发包方可全额按照征收率3%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做申报纳税,扣除分包款的凭据: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可2016年6月30日前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需向机构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到期的原地税外经证可接着使用),向施工地地主管国税部门预缴税款,并按规定自行开票增值税发票。发票的“备注栏”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在预缴税款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答: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备注栏”需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向受托代征街道完税后由街道直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持代征街道开具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申请代开。

  符合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条件的,可以放弃免税,须在代征街道按照适用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相关地方税费后,持代征街道开具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申请代开专票。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填开时,应通过“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答:纳税人提供特定应税服务适用差额征税政策,且差额部分金额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通过“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得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问: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对使用发票有何要求?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应安装使用税控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或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符合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条件的,可以放弃免税,在缴纳增值税及相关地方税费后,可申请代开专票。

  (3)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可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销售额和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6)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公司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除以下情形之外,按简易办法征税的都可以开具专票:

  (1)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选择减按2%征收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放弃减税的,可以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依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认证相符”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信息表》中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且未认证的,《信息表》中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上传《信息表》。

  (3)主管税务机关利用互联网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4)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5)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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