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进货都没有发票可是出售都要开具发票是否归于虚开?

日期: 2023-07-25 21:29:25 作者: 塑料打印

  我是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进货都没有发票,可是出售都要开具发票,是否归于虚开发票?

  问:公司的收购和出售事务是实在的,有收购合同、资金流向和物流单据,但公司在收购时无法获得发票(如沙子),出售时需求开具16%专用发票,公司开具专票后按16%去申报交纳增值税,请问: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则:“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契合以下景象的,不归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出售了货品,或许供给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出售货品、所供给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服务的金钱,或许获得了讨取出售金钱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则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出售货品、所供给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获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因而,若贵司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契合上述条件,则不归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则:“企业当年度实践产生的相关本钱、费用,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得该本钱、费用的有用凭据,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产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弥补供给该本钱、费用的有用凭据。 ”

  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规则:“企业在境内产生的开销项目归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处理税务挂号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开销以发票(包含依照规则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方为依法无需处理税务挂号的单位或许从事小额零散运营事务的个人,其开销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许收款凭据及内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收款凭据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名字及身份证号、开销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散运营事务的判别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运营事务的出售额不超越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则的起征点。”

  因而,若贵司是向从事小额零散运营事务的个人购买货品或服务,可依据上述文件规则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许收款凭据及内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关于提早开票的出售方来讲,若是提早开具了发票,仅仅需求提早交纳增值税,因为收入并未完结,不得提早承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举例说明:比方,某一正常运营的研制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制合同,收取了研制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制服务还没有产生或许还没有完结。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出售了货品,或许供给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断定研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贵单位在存在实践买卖的情况下,尽管应税行为没有产生,但提早开具发票,归于未按规则开具发票,不归于虚开发票。

  纳税人对外开具的出售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具有货品的所有权,包含以直接购买方法获得货品的所有权,也包含“先卖后买”方法获得货品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品出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品在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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