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日期: 2024-04-11 04:39:19 作者: 塑料打印

  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湖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确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目前,仅试点纳税人可开具数电票,有意愿参与试点的纳税人能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可以。试点纳税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其中之一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中,试点纳税人选择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上的约束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来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

  试点纳税人可通过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已被授予开票权限的办税员或开票员身份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

  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办税中心】-【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的二级首页功能页面,点击【立即开票】,弹出立即开票界面,结合实际业务情况选择开具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等内容,按要求填写票面信息后点击【发票开具】即可。开票成功后,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受票方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也可通过【邮箱交付】、【二维码交付】方式将发票交付给受票方。可将发票以PDF、OFD、XML格式下载到电脑本地

  提示:开票前可在【开票业务】-【开票信息维护】模块维护好开票常用信息、客户信息、附加信息等,使开票更便捷。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一定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3)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我公司不是湖北省数电票试点纳税人,收到外省开具的数电票,怎么样做红字信息单确认?

  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销售方为试点纳税人且购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财会便函〔2023〕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数电票提供PDF、OFD和XML三种电子文件格式,其中,PDF和OFD为预览发票内容的格式,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才是符合财政部入账要求的电子文件格式。纳税人能够准确的通过《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XML电子文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若需要以数电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该依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电子文件。

  为降低纳税人使用成本,便利数电票推广,尊重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做好发票风险防控,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

  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

  剩余可用发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扣除当月已使用额度。其中,当月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领用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电子普票的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数电票(不含数电纸质专票、纸质普票)没有最多开具份数和最高开票金额限制,只要在授信金额总额度内,都可结合实际需要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中,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应小于或等于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份发票开具金额不允许超出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允许超出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并结合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或勾选确认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1)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分别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其中,纳税人购进国内航空、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能够最终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其进行用途确认,其进项税额自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二)其他扣税凭证”第8b栏中,不再通过手动计算方式填列。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普票、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其中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已按计算税额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或已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应按《确认单》所列已计算抵扣的税额或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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